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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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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实体问题研究

第一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三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差额巨大

第四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

第五节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第一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节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第三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设若干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完善法律规定

第二节建立管理机构

第三节强化防控体制

第四节增加监管主体

第五节完善申报内容

第六节建立动态申报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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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社会建设的日渐完善,如何保障社会清正廉洁日益引起广大人民的关注,对反腐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于1988年,是贪污受贿罪中的一个典型罪状,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夯实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确保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在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第395条阐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归入反贪污贿赂罪章节范围。该罪在性质上有“兜底”性质,体现了政府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客观上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防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在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至今,不断修改完善,扔面临很多争议,且争议内容广泛和程度激烈,从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正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认定造成了较大困扰。本人旨在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问题、举证责任及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分析探讨,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观点。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⑴对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性实体问题展开阐述,依托分析理论界的各种观点,结合自身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障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打击了贪污腐败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本罪历来争议较多,在实践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地方急需研究解决并进行完善,所以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对将本罪更好的应用到实践办案中有着重要作用。第一章将着重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题认定、共犯确定、如何认定巨大差额、立功和定刑等方面深入进行研讨,为本罪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⑵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进行讨论和阐述。被告人有没有罪、罪轻罪中、谁来提供证据证明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部分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和分析。⑶围绕大量财产来源不明如何进行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制度层面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申报机制、增强监控技术、放宽申报主体、扩大申报范围、完善申报动态等,进一步提高了财产透明度,为准确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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