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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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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意义及研究现状

二、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尸等捕盗疑购案”购赏问题

第一节 治、阆等罪名

第二节 治等购金标准

第三节 阆等购金标准

小结

第二章 “暨过误失坐官案”研究(一):犯令、误与坐官

第一节 犯令概念

第二节 大小误概念

第三节 坐官概念

小结

第三章 “暨过误失坐官案”研究(二):“八劾”内容

第一节 J15漏简与文书编联问题

第二节 八劾内容分析

小结

第四章 “学为伪书案”罪名问题

第一节 文书作伪类型

第二节 “学”之罪名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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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尸等捕盗疑购案”的郡报中购金额,皆为尸等逮捕一名罪犯的标准。该案治、阆等人皆为群盗盗杀人罪,但对其购赏的发放标准,因其秦人、荆人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对秦人治等的赏金,以捕亡从群盗盗杀人的死罪标准发放,赏额为七两。对荆人阆等的赏金,以非吏所兴、毋什伍将长者捕它邦人来入为盗的标准发放,赏额为二两。郡报中的“三两”为“二两”之误,这是文书书手经常出现的错误。
  “暨过误失坐官案”中“犯令”、“误”、“坐官”三个法律术语,并不形成并列关系。因此,简牍释文中“小犯令二,大误一,坐官、小误五”的句读方法有误,当断读为“小犯令二、大误一、坐官小误五”。即八项纠劾可分为“小犯令”、“大误”、“小误”三类。其中“坐官”用来修饰“小误”,表示足以引起连坐并追究责任的程度。“八劾”中第一、七两个事例为小犯令行为,其余皆为误。其中第八事例,在库计中错计弩百具,占据完整弩数比重较大,当为大误。
  “学为伪书案”中“学”的行为,更类似于“盗书印”而非“为伪书”。如此方可解释吏议中“耐为隶臣”与“赎耐”的两种判决。不过其最终谳报中强调“毋择已为卿”,又要求“谨穷法以论之”,或许郡级单位另有考虑,有从重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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