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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基于纳什均衡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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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意义

1.4 研究内容和框架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框架

1.5 本章小结

2 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研究理论基础

2.1 不可竞争费

2.1.1 不可竞争费的定义

2.1.2 招标文件约定的几类不可竞争性费用界定

2.2 博弈论和纳什均衡

2.2.1 博弈论和博弈模型

2.2.2 博弈类型

2.2.3 纳什均衡

2.2.4 博弈论在工程法领域的适用性

2.3 本章小结

3 不可竞争费漏报的特殊性分析

3.1 不可竞争费漏报后又中标的合法性分析

3.2 不可竞争费漏报的结算纠纷涉及的利益相关者

3.3 不可竞争费漏报的结算纠纷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3.3.1 直接影响

3.3.2 第三人可得利益损失与机会损失

3.4 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划分原则

3.4.1 责任归属的概念

3.4.2 责任归属的划分原则

3.5 本章小结

4 基于法理分析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研究

4.1 招投标双方法律行为的责任认定

4.1.1 投标方行为的责任认定

4.1.2 招标方行为的责任认定

4.2 “漏报”事实的认定

4.3 基于法理分析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归责结论分析

4.4 本章小结

5 基于外部性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研究

5.1 外部性理论的工程法适用性研究

5.1.1 外部性的概念及其演化

5.1.2 工程法接受外部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5.2 基于法理分析得出的归责结论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及其原因

5.2.1 基于法理分析得出的归责结论存在的外部性问题

5.2.2 基于法理分析得出的归责结论产生外部性的原因

5.3 基于外部性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归责结论分析

5.4 本章小结

6 基于纳什均衡的双方责任主体归责博弈分析

6.1 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

6.2 博弈模型的建立

6.3 博弈模型的求解

6.4 结论分析

6.5 本章小结

7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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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竞争费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情形,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然而如果在评标阶段由于评标委员会的疏忽使得漏报不可竞争费的投标文件最终中标,并且在工程项目进行至结算阶段才发现此类疏漏,则承发包双方很可能因为漏报责任归结不清而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原则及法律效力上对工程领域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和规范,但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责任划分和实践操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本文主要针对不可竞争费漏报在工程结算阶段的责任归属进行了合理推断,以期能为此类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帮助。
  论文首先对不可竞争费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结合不可竞争费漏报在结算阶段责任归属的特殊性,阐明了责任归属的涵义与原则。
  其次,借助法理分析的方式,依据现行的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并得出相应的归责结论。
  然后,从外部性角度出发,对基于法理分析得出的不可竞争费漏报的归责结论所具有的外部性进行讨论,指出必须综合考虑外部性因素重新审视上述归责结论。
  最后,引入博弈理论,通过不可竞争费漏报的责任归属博弈模型的建立和求解,得出不同条件下招标人与投标人达到动态博弈均衡时行动选择的路径,以期能为工程实际中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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