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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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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相关文献综述及立法沿革

第一章 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概述

第一节 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涵义

第二节 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的双重性

二、两种行为模式的关联性

第二章 强迫交易罪中的手段行为

第一节 暴力行为

一、暴力的含义

二、暴力的形式

三、暴力的程度

第二节 威胁行为

一、威胁行为的含义

二、威胁行为的程度

三、威胁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章 强迫交易罪的目的行为

第一节 交易行为的含义

第二节 交易行为的特征

一、交易行为的强制性

二、交易内容的合法性

三、交易行为中支付的对价具有合理性

第三节 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强迫交易行为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第一节 强迫交易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区分

一、强迫交易罪手段行为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区分

二、强迫交易罪目的行为与抢劫罪目的行为的区分

第二节 强迫交易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分

第三节 强迫交易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

第四节 强迫交易行为和诈骗行为的区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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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刑法》将其作为一项新增的罪名,收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目录中,可见,强迫交易罪的入罪,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立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强迫交易罪也越来越成为一项热门的罪名。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虽然经过了法学专家和学者的长时间研究,但是其相关问题依然是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此项课题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是,由于强迫交易罪录入到《刑法》中的时间尚短,所以,学术界一直缺乏深入性的研究。对于一项犯罪来说,此项犯罪的实行行为,笔者认为,是研究这项犯罪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实行行为作为犯罪的基础,其有着决定犯罪学中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作用。笔者创作本论文的目的,在于介绍有关强迫交易罪实行行为的内容,明确强迫交易罪和相关犯罪的界限。笔者创作的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为一个章节。
  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于实行行为的简要论述,来剖析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哪些特点;第二部分,笔者将主要介绍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具体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个部分;第三部分,笔者将依据我国《刑法》第226条有关强迫交易罪的规定,重点论述一下法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的五种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笔者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通过罪与非罪的界限,阐述自己关于这其中之间的区别的看法,以及强迫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竞合问题。
  本论文将采用“比较法”和“列举法”的写作方法,重点将强迫交易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比较,从而写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至于本论文所要达到的结果,笔者认为,是在综合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清晰地向大家解答有关强迫交易行为的难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强迫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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