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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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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本文研究的思路

四 论文框架

第一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一 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争议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第三节 自侦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特殊性

一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

第二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内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 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区别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规”、“双指”措施的异同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

二 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

三 域外相似制度对我国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启示

第三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上的问题

一“固定住处”标准不明确

二“指定居所”范围不清楚

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有疑问

四 权利救济立法有空白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 执行主体有所错位

二 制度功能出现异化

三 监督效果有待强化

第四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立法上的完善

一 明确“固定住处”的相关标准

二 明确“指定居所”的具体场所

三 规范“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认定

四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相关立法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实践中的完善

一 规范执行主体

二 恢复制度功能

三 强化监督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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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做了较大的修改,这使得该制度成为此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焦点。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73条,本法条对它的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和折抵刑期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制度因为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适用从而具有了特殊性。正是由于其特殊性,检察机关侦查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日益凸显的问题在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社会上曾引起强大争议,许多学者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性质持怀疑的态度,认为这一制度已经脱离立法者的轨道,并担心在司法实施当中出现“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问题的产生既有立法上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的因素。特别是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都不容小觑。
  论文首先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入手,来研究自侦案件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性。接着从域内和域外两个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待多角度的认识和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有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后才能发现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并有效的建议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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