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本文研究的思路
四 论文框架
第一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一 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争议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第三节 自侦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特殊性
一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
第二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内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 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区别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规”、“双指”措施的异同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
二 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
三 域外相似制度对我国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启示
第三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上的问题
一“固定住处”标准不明确
二“指定居所”范围不清楚
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有疑问
四 权利救济立法有空白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 执行主体有所错位
二 制度功能出现异化
三 监督效果有待强化
第四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立法上的完善
一 明确“固定住处”的相关标准
二 明确“指定居所”的具体场所
三 规范“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认定
四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相关立法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实践中的完善
一 规范执行主体
二 恢复制度功能
三 强化监督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