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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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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受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各国的本土化特色。这里不仅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差异,而且在每个法系中的每个国家,其权利设计体系和权利行使方面都具有独特的规定。①因此,各国对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十分重视,同时也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课题。对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在国际范围内都产生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在此就不再加以赘述。在当代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加强,物的范围呈扩大趋势,动产物权的种类与法律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如何能让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更能平衡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且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是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研究的重点问题。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纠纷,从而促进跨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201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对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结束了我国之前对涉外法律关系分散性的立法,同时也首次规定了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了坚持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外,更是具有前瞻性与创造性的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其中,这固然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增添了灵活性,但法律条文所显现出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引起了我国学者甚至国际私法领域研究者的质疑与担忧。各国的物权法律关系最直接和根本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各国的物权法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然而,我国的国际私法不加限制的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泛化到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同时也会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除此之外,其他条款的设计也过于笼统,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亟需对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而本文梳理和分析了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的两大法律适用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国内物权法为基础,以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与价值为导向,并结合当代典型国家的先进立法,通过比较和分析各国立法的优势与弊端,指出我国《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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