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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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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导 论

二、落实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现状

三、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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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大量需求;同时,在有限的农村耕地上,农业机械化的大力推广,使得农村里剩余一大批富余劳动力,于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成为一种必然。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伴随农民工进城就业,除了带来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力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以外,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成为最具挑战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基于此,笔者选择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为研究对象,论文探讨了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缺失的现实背景以及研究此课题的意义所在。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文中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焦点的政策演变过程,户籍改革与松动,社会各界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广泛关注,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管理问题、学习问题、心理问题三个方面对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正反对比更好的理解政策、制度对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机制保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产生的原因,纵使有农民工子女自身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本文更多是想从自身以外的环境入手进行分析。立法的不够完善,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政策偏失,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都给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造成许多困难。经济上的压力和因贫穷落后而造成的对于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是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司法救济保障的不完善也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社会因素。
   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新《义务教育法》尽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立法上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废除《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户籍管理法》、《义务教育经费法》、《农民工子女教育法》等,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各地政府和各级部门还需要制定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使《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需要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或者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
   在行政保障方面,学籍卡制度是以户籍制度的信息基础建立的,是证明一个学生的存在。建立全国联网的学籍卡制度,卡随人走,学籍制度在农民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完全独立于户籍制度适用,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再以户口本为必要条件。要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必须从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入手,结合当代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情况有针对性的给予解决。改革现有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经费投入方式,可以借鉴采用“义务教育卡”形式将教育经费均摊到学生家长手里,同时列出专项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
   建立农民工组织,开展社区教育,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联系,发挥社区的桥梁作用,使农民工及其子女更好地融入社区。同时,理性对待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存在,利用政府的资源优势,通过审查批准,发放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允许在学区集中的区域开设辅助学校,使其成为联系学校与家庭的纽带。
   司法保障往往是权利的最终救济保障,也是最有效的救济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司法保障制度,否则再好的立法都是一纸空文。本文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从宪法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与民事诉讼救济三个角度阐述了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义务教育权被侵害时的司法保障途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宪法却不能具体的保障权利的行使,还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去具体实施。要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把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实现农民工子女真正公平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监督和奖惩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督促政府、社会及农民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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