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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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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

二、中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及我国立法缺失分析

三、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我国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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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由两位独立异性民事主体且互为配偶身份关系的共同体组成。夫妻独立民事主体是婚姻家庭存续的前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婚内,男(女)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妻子(丈夫)一方的正当权益,有侵权必然有侵权行为,现实中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是被人们通常视为一个家庭共同体,从而忽视对夫或妻独立民事主体的个体人格的关注。在这个共同体中,既要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又有夫妻各自独立的权益,往往会忽视夫妻各自独立的的权益,独立权益被侵权却得不到救济,给一些夫妻造成的伤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能个人付出牺牲的代价,这就违背了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等法律意识增强,在婚姻法范围内,因婚内侵权去寻求法律保护成为必要的、可能的。
   本文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的构想进行阐述。以期促进婚姻法的进一步发展。在西方世界早在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早期,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就开始有关禁止夫妻人身侵权之诉,由于配偶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过多关注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的存在,对受害方的利益保护不力。夫妻关系是在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的夫妇,这种关系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可弥补法律空白,提高维权利意识、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睦婚姻家庭生活的有手段,夫妻间的侵权及其损害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婚内损害赔偿诉讼。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规定模糊,绝大多数夫妇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不得分割,这就造成得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上的有力保障,婚内侵权司法救济难以实现。就婚内侵权民事责任通过婚姻法中的民事救济对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方予以补赔偿,加大婚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什么是婚内侵权以及婚内侵权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外国立法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对婚内侵权的处理,提出立法构想。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的行为方式,同时参考外国相关立法,提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为建设和谐美满幸的婚姻家庭关最大限度地消除婚内侵权。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婚内侵权行为概述。婚内侵权的界定、特征、构成要件。婚内侵权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使另一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有侵权的一般要件,也有他自身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婚内侵权行为还做出不同分类。
   第二部分,中外研究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立法及其评析考察我国法律的缺陷。参照国外有关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英国1962年8月1日实行《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法允许夫妻间相互提起侵权行为诉讼。美国普通法(common law)中自1844年起《已婚妇女保护法》(Married Women's acts)赋予妇女独立的人格和对个人财产独立的所有权后,许多州也准许夫妻间提起侵权的诉讼了。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夫妻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并可请求赔偿。台湾地区也在实务上认为夫妻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空白。
   第三部分,从我国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来说,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消除法律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男女平等,增强妇女在实际生活中的独立主体地位,有效防止、惩治家庭暴力,婚外性的等危害健康婚姻的诟病,促进社会稳定,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部分,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婚姻法的构想。本章分别从建立配偶权权利体系,健全夫妻身份制度和修正目前我国《婚姻法》内的夫妻财产制度重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一步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加大保护个人专有财产,再增设有关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条款 提出构建“健康婚姻”保证金 “妇女特殊期”保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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