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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法治化——以郑州市交通规划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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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复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空间不足性、时间紧迫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状态。与此形成反差的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与利益的分配日益复杂化,因此,要使行政权高度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作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行政规划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方式,在其兴起之初并未受到法治的严格约束,而一切行政方式都必须在法律的控制范围内活动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因而,对行政规划这一新的行政方式予以规制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我国的行政规划很难被纳入法治化渠道,以至于“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民谣在社会上曾经一度流传。但是随着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些影响行政规划理论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障碍必须消除,以加快推动行政规划问题的研究,促进行政规划的法治化进程。
   本文首先简要概述了行政规划的基础理论,分析了行政规划的概念,阐述了行政规划所应具有的功能;在探讨行政规划的基础理论之后,继而对行政规划进行实证分析,目的即在于发现行政规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经验基础。在对行政规划进行具体分析时,选取了一个具体的领域--城市交通领域的行政规划,而且选取郑州这样一个我们都熟悉的城市,是因为行政规划适用的领域众多,而城市交通领域的行政规划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城市交通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古代城市到近代城市,从中国内陆城镇到沿海大城市,从中国城市到国外发达地区的大都市群,回顾其发展的轨迹,都可以看到城市交通发展的推动作用。①城市交通的重要性决定了城市交通领域的行政规划的重要性。选择这样一个较有代表性的领域,更有利于发现行政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检验拟建构的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笔者从与公民生活紧密联系的交通规划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小见大,深入分析行政规划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着眼于完善,从转变行政规划理念、坚持行政规划原则、完善行政规划实体制度及程序制度方面进行讨论。并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提出了郑州市城市交通规划完善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行政规划的基本问题的论述,能够为今后关于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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