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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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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并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腐败犯罪,世界各国都规定有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我国内地与我国澳门地区也有专门的立法。在打击贿赂犯罪的成效上,澳门地区要优于内地,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显示,澳门的廉洁程度在亚洲排名第三,仅次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因而在立法方面澳门有许多值得内地借鉴的地方,诸如贿赂内容范围的扩大,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完善、量刑制度的改变、罚金刑的增加、贿选罪的增设和贿赂犯罪犯罪竞合时数罪并罚制度的确立等等;同时,澳门地区的立法也有待完善之处,包括犯罪主体、量刑制度和刑罚等等。为了促进两地法制的融合,为了两地共同有力打击贿赂犯罪,笔者对内地和澳门地区的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两地立法各自的优势及不足之处,分别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并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来对完善意见加以佐证,以使论证更有说服力。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之沿革。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内地贿赂犯罪的历史沿革,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法律的规定,而自有法律之日起,就有治理贿赂犯罪的规定,被称之为“治赃之法”。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贿赂犯罪立法也伴随着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地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一个通过刑法典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在1996年刑法中确定了下来,同时将其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都收录其中。该部分其次介绍了澳门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澳门从适用中国的法律到适用葡萄牙的《葡萄牙刑法典》,到《贿赂处分制度》,再到《澳门刑法典》,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贿赂犯罪立法在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充实。
   第二部分: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之现状及其比较。内地的贿赂犯罪立法集中规定在刑法中,包括刑法第八章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和第三章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澳门的贿赂犯罪立法主要规定在《澳门刑法典》中,还有一些被规定在其他的单行刑法中,因而要对这些法律规定都有所研究才能看到澳门贿赂犯罪立法的全貌。然后该部分从犯罪构成着手对两地的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两地立法异同,两地在犯罪性质与某些犯罪构成方面有相同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体现在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客观构成要件、量刑制度和刑罚设定等等方面。
   第三部分:两地贿赂犯罪立法之彼此借鉴。通过上文对两地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到各自立法的不足之处,该部分即是针对两地各自的不足之处提出的相互借鉴意见。澳门需要补充完善的立法主要在犯罪主体方面和量刑制度方面。首先在犯罪主体上,澳门需要增加单位贿赂犯罪主体和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主体的规定,其次建议澳门加重对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并细化贿赂犯罪的量刑制度;中国内地立法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是:第一、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从财物、财产性利益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第二、完善犯罪客观表现方面的规定,包括增加“承诺”这一犯罪的行为方式,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取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第三、量刑制度的改变,改变现有的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改为综合考量式,这就需要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第四、罚金刑的增加;第五、贿选罪罪名的增加;第六、受贿罪犯罪竞合时数罪并罚制度之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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