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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宋家产均分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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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宋是我国古代社会比较发达的时期,与之相应,其继承制度也日臻完善。家产均分继承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继承原则,到了唐代它被引入法律,宋袭唐制,家产均分继承制度更加成熟,其
  在继承法中的地位也更加稳固。本文试分析唐宋时期家产均分的继承制度,进而总结出这一制度的特点和深远影响,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本文从四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详细介绍了家产均分继承方式的形成过程及诸子平均析产的方式。以诸子平均析产为主干的传统家产继承方式定型于战国时期,其理论渊源为儒家的平均思想。商周时期,推行分封制度,财产继承附属于天子的王位继承和贵族的爵位继承;而社会中下层的平民庶人没有爵位,传给子孙的仅是财产,这时候单纯的财产是可以任意分割的,只不过此时期地广人稀,相对于劳动力来说,土地处于次要地位。随着宗法制度的松弛,大量的平民庶人从宗法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变成了独立户头的个体小农,而财产继承上以往独大的局面被诸子平均分配所取代,到了汉代财产均分已经普遍推行,至唐代成为定制。唐宋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包括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和一次性析产承户方式。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是指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随着结婚而陆续分家析产,但是每个儿子分得家产的数量略小于其应得的平均数,待父母年迈或去世之后,再最后一次分清。在这种方式下,一般家庭的分家次数为儿子的个数再加一。这种方式在商鞅变法之后直秦朝比较盛行,汉代注重孝道,便限制着多次性析分这种方式的实行。一次性析产承户方式是指父母在世的时候不分财不异居,待父母去世之后,兄弟们一次性分清家产。这种方式是在儒家孝悌观念的倡导下产生的,唐宋社会主要实行这种方式。
   其次探讨唐宋亲子家产均分继承的实况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介绍唐宋亲子的家产继承权,亲子的范围是指“只要是父母承认的婢幼血亲,不分嫡庶、长幼、男女、遗腹子、别宅子”,他们都有继承家产的资格,但均分的对象仅限男性子嗣。第二是在继承权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当时社会具体的实际案例来探讨唐宋社会亲子家产继承权的司法保护情况。文章具体通过对围绕妾生子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围绕别宅子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和围绕遗腹子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的考察,进而得知,唐宋社会亲子的家产均分的继承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的。
   接下来介绍唐宋养子的家产继承。首先介绍养子的选立范围,其次探讨在没有亲子的家庭,一般收养养子来养老送终、继立门户,此时养子的继承权等同于亲子;在既有亲子又有养子的家庭,养子与亲子均分家产;到了南宋,如果养子是近亲尊长所立,只承担继立门户的义务,则此时称为命继,最多只能继承家产的三分之一,这不属于本文重点讨论的对象;在既有养子又有上门女婿的家庭,则养子与女婿均分家产。如果养子没有尽到孝养养父母,承继养父母家庭门户的义务,还会丧失继承权。再在考察养子继承权的基础上通过对养子家产继承纠纷实况的考察来了解当时司法运作对养子权利的保护。文章具体通过立继子与亲子之间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异姓嗣子之间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养子与女婿之间发生的家产继承争讼以及嗣子丧失继承权四个方面来考察的。
   最后是对唐宋家产均分继承的特点和影响的总结。家产均分继承是以宗法礼制为前提和基础进行的均分,在均分的过程中,体现出维护宗法礼制和保护幼弱的特点,应该说是“有限度的均分”,并不是盲目地将一切家产在数学概念上的绝对平均。家产均分继承方式下诸子平均析分家产,诸子们依托祖父辈流传下来的家产里继续着诸子析分,一代又一代,使中国社会出现了“富贵无三辈”谚语和真实写照。古代中国社会中小农是主体,中国社会的财富不能像日本、西欧等国家和地区那样进行大规模的积累,因而诸子平均析产的方式对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血缘亲情产生的向心力和财产利害产生的离心力之间,使家庭人际关系不断的在倾向与平衡中维持着。此外,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在客观上消极地助长了人们思想上的惰性,也抹杀了我们中国人的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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