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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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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一、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

二、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刑法修改及评析

(一)相关法条的修改

(二)对罚金刑适用修改的评析

三、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争议及价值分析

(一)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争议

(二)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价值分析

四、贪污贿赂犯罪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罚金刑适用数额标准不统一

(二)罚金刑适用与没收财产刑不协调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同案不同判

(四)罚金刑执行难

五、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域外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方法及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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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犯罪,尽管它没有采取烧杀抢掠的方式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却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我国历来对反贪污腐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一大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案要案,凸显了党和政府对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和决心。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对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其中对贪污罪、受贿罪和相关行贿犯罪增设罚金刑是一大亮点,引起了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文章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典型的职务犯罪。该类罪主观上以故意、作为为特征,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破坏了国家对公权力的所有权。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处依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区分了不同层次,设置了多个量刑档次,罚金刑的加入使得该类罪的刑罚设置涵盖了所有刑种,刑事法网更加严密。
  第二部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刑法修改及评析。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贪污贿赂犯罪也有个别罪名涉及罚金刑,但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重点罪名均没有涉及。此次刑法修改将罚金刑大面积应用于该类犯罪,与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一致,也与国际刑事司法轻缓化相协调,大量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
  第三部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争议及价值分析。人们对罚金刑普遍存在“以钱赎刑”和“殃及无辜”的质疑,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也同样存在这两方面的质疑。由于该类犯罪主体存在特殊性,这两方面的质疑来得尤为突出。破解这两方面的质疑,可以从罚金刑应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正当性入手、有效性落脚,在理论上通过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论证,引出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能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效益性,满足刑罚的报应价值和功利价值。
  第四部分,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笔者选取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前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两个时间节点,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170份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运用实际案例指出了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即数额标准不统一、与没收财产刑不相协调、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混乱和执行难。
  第五部分,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完善建议。域外罚金刑应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由来已久,我们可以有效的借鉴和采用,但针对我国的特殊问题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以解决。对罚金数额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根据犯罪分子个人经济状况,结合实际案情确定相对统一的数额标准,既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使罚金刑不至于“空判”;对与没收财产刑不相协调的问题,要以犯罪人财产额为限进行综合考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混乱的问题,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案例进行统一,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对执行难问题,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入手,三管齐下,多方联动,有效解决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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