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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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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推理是近代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致力于逻辑与法律的结合,对法律推理及其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按传统形式将法律推理进行划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最后,又将两种推理形式进行辩证统一,充分体现了两种推理形式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逻辑是一门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学问,法律逻辑可以说是法律和逻辑相交叉的一种学科,它是法律工作者将一般法律规则或规范用于具体案件中,证明其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或一种智力手段。逻辑是法律逻辑的基础,但法律逻辑又不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简单应用。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以可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根据推理的必然有效性是否与推理形式直接相关,法律推理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两大类。形式法律推理是指推理主体依据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得出判决结论的一种推理。它与推理的必然有效性和推理形式结构直接相关,体现的是一种“合法性”的价值观念。实质法律推理是指推理主体通过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的分析,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推理,体现的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观念。
   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两种推理形式是相互渗透、彼此交融的。换句话说,所有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推理都是两种推理形式的辩证结合。首先,推理者在推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逻辑形式,让其结论具有说服力,使其推理过程具有逻辑性,结论具有“合法性”;其次,推理者在推理过程中必须考虑有关价值判断,让其结论符合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使其结论具有“合理性”。两种推理形式的辩证统一,无论从理论角度讲还是从现实角度讲,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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