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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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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1 章 刑事辨认行为的基本范畴

第2 章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的检视

第3 章 我国刑事辨认行为规范化的措施及保障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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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侦查阶段的辨认在许多国家都是一种最常用的侦查措施。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刑事侦查中经常运用到的的辨认行为并未真正得到立法上的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并未将辨认行为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只是在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各有短短六条的规定,并且线条简单、结构缺失、内容粗陋,不仅不能有效的指导侦查实践,也使得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不确定,影响其证明效力,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甚至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我们需要对辨认的基本问题展开研究,着重分析我国刑事辨认行为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丰富和发展辨认的基本理论,完善辨认程序规则,进而科学指导辨认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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