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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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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 1 章 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概述

1.1 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的理论基础

1.2 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类型及价值分析

第 2 章 国外主要国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制度

2.1 英美法系

2.2 大陆法系

2.3 比较分析

第 3 章 我国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3.1 我国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现状

3.2 我国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不健全的原因

第 4 章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建议

4.1 借鉴国外污染受害者救济立法

4.2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4.3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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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环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与基础,环境保护对人类来说意义非凡,然而,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受损后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本文在阐述环境权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类型和价值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对我国目前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不健全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此来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问题,为创建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尽绵薄之力。
  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侵害或威胁,本文所称受害者主要是指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村民、渔民和市民。环境权的提出为污染受害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除了传统方式外,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英美法系中英、美,大陆法系中的德、法、日等国的立法中均有对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如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且成效卓著,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体系,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环境污染的巨大侵害后,大多都选择提起个人环境侵权之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维权之路崎岖坎坷、举步维艰、收效甚微。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制约。
  与此相应,欲健全、完善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使其在污染受害者的救济方面真正地发挥实效,惩治环境违法、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就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即借鉴国外污染受害者救济立法,不仅要构建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在内的完整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体系,而且要针对缺陷注重每项制度的内部建设;利用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只要如此,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使政策惠众、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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