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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德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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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德国经验及评析

1.1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德国经验

1.1.1 费尔巴哈时期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1.1.2 李斯特时期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1.1.3 罗克辛时期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1.2 对德国经验的评析

1.2.1 德国经验的地方性——以刑法教义学为前提

1.2.2 德国经验的普遍性——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前提

第2章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国考察及问题

2.1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国考察

2.1.1 施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时期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2.1.2 施行“严打”刑事政策时期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2.1.3 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2.2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国问题

2.2.1 赋予刑事政策全面指导刑事司法的功能

2.2.2 不区分刑法思考方式与刑事政策的思考方式

第3章 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中国建构

3.1 从功能和思考方式上严格区分刑法与刑事政策

3.1.1 从功能性上区分刑法和刑事政策

3.1.2 从思考方式上区分刑法和刑事政策

3.2 刑法文义解释之贯彻

3.2.1 文义解释对于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积极影响

3.2.2 提升文义解释在刑法解释方法体系中的地位

3.2.3 文义解释之“文义”的发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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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政策”一词最先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的,德国关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研究可谓是经验颇丰。而分析其经验则主要分为三个时期:费尔巴哈时期、李斯特时期及罗克辛时期。不难发现,费尔巴哈时期,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概念出现,主要用于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可以说,此时的刑事政策更像是一种立法技术;李斯特时期,刑事政策不仅作用于立法,更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有着很大影响,但此时的刑事政策是被置于刑法教义学之外的;而到了罗克辛时期,刑事政策开始进入到刑罚体系之中,二者不再割裂,刑事政策逐渐对刑法教义学的构建产生影响。法的解释在二者之间的贯通作用日渐明显。因此,要想对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总结德国的经验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同样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总结起来主要分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时期、“严打”刑事政策时期以及新近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期。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时期,刑事政策基本上完全扮演着刑法的角色,此时的定罪量刑几乎完全是以刑事政策为依据的,或者可以叫作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严打”政策时期,刑法制度开始完善,但此时国家打击犯罪讲究从重、从快,因此,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刑法的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以来,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是全面的,在此政策的作用下,甚至出现了偏“宽”的倾向。分析以上三个不同时期,可发现我国在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时存在着两个问题:赋予了刑事政策全面指导刑事司法的功能;混淆了刑法的思考方式与刑事政策的思考方式。
  针对我国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那么在思考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之建构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一,从功能和思考方式上对刑法与刑事政策进行区分。要弄清刑法的功能及刑事政策的功能,杜绝刑事政策过多的干预刑法的运行。更要对刑法的思考方式与刑法的思考方式进行区分,弄清其各自思考的出发点。其二,严格贯彻文义解释的解释方法,提高文义解释在刑法解释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对我国更好地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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