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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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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自由心证制度在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在英美法系的演进

第三节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涵义

第二章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

第一节引论

第二节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一自由心证制度之确立是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缺陷所不能的必然要求

二自由心证制度之建立是诉讼活动认识规律的必然要求

三自由心证制度之确立是改善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确立我国由心证制度之可行性

一审判独立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自由心证的司法实践为其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法官素质不应成为否定自由心证制度的理由

四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四节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裁判品质

二有利于促进法官独立

三为证据制度乃至整个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契机

四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与强化司法权威

第三章构建未来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建议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采证规则方面

第三节审理合理性原则方面

第四节直接原则方面

第五节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方面

第六节心证主体适格性方面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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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心证制度源于欧洲大陆,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基础上,历经二百多年的沿革和发展,形成了以一系列自由和不自由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等规则组成的证据制度。在人类理性认识范围之内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最为科学。目前自由心证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在我国建国后,自由心证制度与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斗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学术被给予了肯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认可了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现代自由心证相关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的规定很少,几乎为零。仅有的一条司法解释对自由心证的简单诠释或初步认可,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同时在传统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惯性作用下,在司法实践中无约束、超自由的法官认定事实便是司空见惯,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开始质疑我国有必要确立自由心证制度吗?在我国现实国情下是否可以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意义是什么?笔者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阐述了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之后,重点阐述了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现状,从采证规则、审理合理性原则、直接原则、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心证主体的适格性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未来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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