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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对国际服务投资自由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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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

第一节GATS中有关服务投资自由化的规定

第二节GATS的多边投资协议属性

一、从GATS对服务贸易下的定义看其多边投资协定属性

二、从GATS有关一般义务的规定中看其多边投资协定属性

三、从GATS有关具体承诺的规定中看其多边投资协定属性

四、GATS作为国际投资规范的特征

第三节GATS对服务投资自由化的影响及前景

第二章 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与国际投资自由化

第一节GATS第16条中的市场准入规定

一、数量限制措施

二、限制服务提供的企业实体形式

三、限制外资对特定服务提供的参与程度

第二节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与服务投资的国内监管自主权——以“美国博彩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二、“美国博彩案”的启示

第三节GATS市场准入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一、GATS是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谈判、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场所

二、GATS核心规则本身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三、GATS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多边协议

第三章GATS之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投资自由化

第一节GATS国民待遇的规定

第二节GATS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节GATS国民待遇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一、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

二、促进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的趋同化

三、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

第四章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与国际投资自由化

第一节《香港部长宣言》简述

第二节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参与权的影响

第三节多哈回合后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景展望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广泛性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任务的艰巨性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成果的有限性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的深远性

第五章从GATS看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现状评析

一、外资准入的立法现状分析

二、外资经营管理的立法现状分析

三、我国服务业外资的现行待遇标准

第二节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的空白点较多

二、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三、现有法律规定对经营监管的规定乏力

四、现有的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

第三节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总体构想

二、我国服务业外资待遇标准的完善

三、服务业外资准入法规的完善

四、服务业外资经营监管法规的完善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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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服务贸易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国际投资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国际投资自由化有着深刻影响。论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GATS中“商业存在”这种方式的服务贸易实质上就是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关系的体现实体,即“商业存在”即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又体现着国际投资关系,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此,使得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领域,国际投资活动不得不遵循GATS的相关普遍性原则和特定性义务,而在WTO框架下的GATS规则也遵循着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精神。首先介绍了GATS中有关服务投资自由化的规定;然后从GATS对服务贸易下的定义、GATS有关一般义务的规定、GATS有关具体承诺的规定中探讨其多边投资协定属性;接着论述了GATS对服务投资自由化的影响及前景。尽管GATS中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的条文也不多,但是它作为WTO体制下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的规则,既拓展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又增强和丰富了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刺激了国际服务投资的发展。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与国际服务投资自由化的影响。首先介绍了GATS第16条与市场准入相关的规定,然后以“美国博彩案”为例探讨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与服务投资的国内监管自主权,对GATS第16条所禁止的市场准入限制进行严格界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东道国的国内监管自主权将会因易于违反第16条而落空。接着,论述了GATS市场准入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GATS作为WTO体制下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的规则,既拓展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又增强和丰富了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GATS是第一个服务投资自由化谈判、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场所,GATS核心规则本身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是巨大的,GATS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多边协议。最后,探讨了GATS市场准入对中国外商投资服务业立法的影响,作为服务业的发展大国,我国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需要强调对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这对实现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国内政策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我国政府除应积极参与WPDR的谈判、表明相关立场外,实践部门还需要切实加强对相关GATS具体条文的理解与运用,以便切实维护我国对服务业的监管自主权。论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O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国际服务投资自由化的影响。虽然OATS的国民待遇并非广泛普遍适用的一般义务,它也是一种经承诺的特定义务,各缔约方在给予外国服务业投资者国民待遇的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另一角度看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服务业领域实施国民待遇,即使是有限的和经特别承诺的,仍然可以视为迄今为止跨国投资者在服务投资领域获取的最大成果。文章从OATS国民待遇的规定,OATS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和对象,OATS国民待遇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论文的第四部分论述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与国际投资自由化。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实质上是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全球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尽管谈判进程十分曲折,甚至在某一阶段或局部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但它所代表的全球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是难以阻挡的。首先简述《香港部长宣言》的基本内容,接着从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参与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论文的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完善。从对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利用外资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立法的基本模式近于“高度保护”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就得按照OATS的规定及我国在谈判中所作的具体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因此,必须对服务贸易外资立法的基本模式加以重新确定。从我国外资准入的立法现状、我国服务业外资的现行待遇标准、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的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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