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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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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特征

(三)近年来安顺市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趋势

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实务中常见疑难问题及分析

(一)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登记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二)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三)以房屋登记行为为证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发生错误时的处理

(四)商品房开发商没有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

(五)实务中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责任问题

(六)基础材料虚假的裁判选择

(七)实务中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

(八)房屋登记有关的法律规定不统一

三、对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一)实务中如何处理以上疑难问题

(二) 对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立法建议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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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与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房屋产权的确立,关系着人们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近年来由房屋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不断增加,成为行政诉讼受案的主要类型。在法院办理有关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不断发现房屋登记这一关乎人们重大经济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登记机关不重视登记规范程序、登记当事人隐瞒真实登记材料等等,这些情况引发的错误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才能合法又合理,成为了房屋登记类行政诉讼的疑难问题。
  国内对于房屋登记产生的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如何解决这方面的研究较为少见,一般学者更多的是从不动产登记的理论方面着手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而对于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只有少数在各级法院工作的法官会有所提及,因此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是比较欠缺的。在国外,由于财产所有制度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对于财产的登记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包括房屋的登记制度以及与司法的衔接都相对较为发达、完善。瑞士、德国、日本等多是设置专门的登记机关只负责各种不动产的登记,或是将此项工作放到法院来完成,其各方面的程序规定比较规范,同时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也就相对较少且容易从法律中直接找到规定予以救济,法官也比较容易办理相关的案件。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外对于房屋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虽然也有,但是在实务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与我国的有较大差异,所以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并不大。
  鉴于国内外对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实务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将行政审判实务中发现的有关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中容易出现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却又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循操作,处理不当又会导致当事人重大利益损失或引发不和谐因素的问题提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探讨分析,然后提出解决方法以及立法建议。通过本文的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希望引起不仅是实务操作者对有关房屋登记行政诉讼问题的关注,还希望能引起理论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并就此提出学界观点和引起立法改变。同时希望能总结一些可供借鉴的实务经验,使行政审判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不再感觉棘手。只有改变现在立法中与实践脱节、与其他法律不衔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协调的局面,才能让司法实务者在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办案,也只有依法才能树立行政权力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的权威性。用法律为群众解决关系民生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构建和谐社会。
  本文主要是从实务的角度阐述关于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作者立足于安顺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收集实务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对每一个案例进行陈述分析,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地运用归纳法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实证的方法、数字举例的方法来说明问题。对于实务中难以归类的问题一一举例、分析、解答,以一问一答的方式来完成整篇文章的主体结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解决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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