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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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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当今世界大国间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的争夺,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诉前禁令作为一种能有效弥补实体救济和其他诉讼程序所无法达到效果的制度应用而生。中国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迫切需要,改变了对知识侵权行为制止力度软弱的状态。然而我国现有的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诉前禁令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审查标准不明确,担保制度不完善,“48小时”理解存在争议,禁令执行有效性不高,程序性方面诸如听证和辩论程序缺失、禁令的救济措施不到位等,因而应从明确审查标准,完善担保制度,明确“48小时”理解,强化禁令执行,确立听证和辩论程序,完善禁令救济措施等方面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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