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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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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概述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概念及内涵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概念

二、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内涵

三、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特征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价值分析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体现司法公正

三、体现程序正义

第三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定位分析

一、与传统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相较

二、与人民法院司法救济职能相较

三、是检察权司法化的产物

第二章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形成原因探析

第一节 顺应历史发展轨迹

第二节 符合现实要求

第三章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运行现状分析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立法现状分析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立法现状梳理

二、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司法现状分析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司法现状

二、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司法中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完善建议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立法完善建议

一、调整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

二、细化审查程序

三、完善通知纠正程序

四、增设再救济机制

第二节 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司法完善建议

一、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救济职能的重视

二、畅通申诉渠道、严管履责情况

三、恪守检察官客观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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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时可通过检察机关获得救济。学界有将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定位于与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形成三足鼎立格局的第三职能,也有将其定位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下位概念,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产物。经过对比二者的异同,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本质上属于诉讼监督职能的范畴,具有同样的目的以及相似的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延伸,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司法化逐步推进的产物。通过实证调研以及文献阅读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在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的规定上存在着审查程序、通知纠正程序不完善、再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对这一职能认识不足、检察机关怠于履责、诉讼参与人申诉渠道不畅以及运用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进行权利救济的主动性较差等问题。为加强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运行的程序性以及有效性,检察机关可从调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细化审查机制、填补证明机制,强化救济措施的强制性和设置反馈机制以及不服救济的再救济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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