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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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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第一章 检察权概述与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

一、检察权的概述

(一)检察权的定义

(二)检察权的特征

(三) 检察权的性质

(四)检察制度改革

二、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

(一)法制统一的定义

(二)国家法制统一的意义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路径

三、检察权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必要性辨析

(二)可行性辨析

第二章 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以《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为中心展开

一、《立法法》保障法制统一的路径分析

(一)事前审议环节分析

(二)事后监督环节分析

二、《立法法》第99条第1款分析

(一)历史基础

(二)现实基础

(三)理论基础

三、需要廓清的几对概念

(一)“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的关系

(二)检察权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三)检察权与政府立法审议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运行

一、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运行分析

(一) 检察权维护法制统一运行现状分析

(二)存在张力的原因分析

二、应对措施

(一)善用《立法法》第99条第1款

(二)充分利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三)善用检察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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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之前2003年的河南种子案是用法院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有意无意遮住了维护法制统一的问题,那么2017年暴露出来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条例》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则足以让重启了对维护法制统一问题的探讨。甘肃省的这个地方性法规历经三次修改都没有发现违反了上位法,原因何在,值得反思。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如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在这其中还特别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又赋予了包括但不限于检察机关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这一规定就为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本论文的写作也缘起于此。通过探讨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定位与运行,从而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 本论文除了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章,接下来对三章的内容逐一做一概述。 第一章探讨检察权的概述与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此章的目的有二。一,分别对检察权的基础理论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概念、意义等做一介绍,二,循序渐进,论证为何检察权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方面大有可为。 第二章以《立法法》第99条第1款为中心探讨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路径。尽管《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但此权力从未被启动。笔者拟从历史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展开对此款应然方面的论述。当然要尝试论述检察权的定位还必须首先将其置于《立法法》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体系中进行思考。 第三章对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运行进行探讨。承接上一章对定位的论证,阐述与此定位相应的理想中的运行以及分析实践中的运行,思考两者存在张力的原因何在,提出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措施,即鉴于司法权的被动性、以及《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措施有二,一是善用《立法法》第99条,尝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二是充分利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三是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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