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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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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目的

1.2研究意义

2研究现状

3研究方法

1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概述

1.1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涵义

1.2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起诉条件

1.2.1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2.2有明确的被告

1.2.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

1.2.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法院具有管辖权

2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产生原因及发展

2.1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产生的原因

2.1.1政治因素的影响

2.1.2立案审查制的弊端

2.1.3社会纠纷日益增多

2.1.4落实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2.2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发展

3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

3.1法条表述与立法目的矛盾

3.1.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表述与立法目的矛盾

3.1.2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表述与立法目的矛盾

3.2起诉条件的范围不明

3.2.1起诉条件内容不明确

3.2.2未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3.3审查标准不明

3.4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急剧增长的案件之间的矛盾

3.5存在滥诉、恶意诉讼

3.6行政立案与行政审判职能紊乱

4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4.1立法时间仓促,缺乏充分准备

4.2未规定起诉条件的审查要求

4.3未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4.4立案审查制带来的反弹效应

5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对策

5.1完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立法

5.1.1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5.1.2明确审查内容

5.1.3明确审查标准

5.2建立恶意诉讼制裁机制

5.2.1明确恶意诉讼的范围

5.2.2建立恶意诉讼预防机制

5.3优化行政审判人员队伍

5.3.1增加行政审判庭法官数量

5.3.2发挥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作用

5.4规范行政立案与行政审判职能划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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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立案登记”本身是一项突破。这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为了消除起诉条件高阶化对立案的阻碍,克服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干预下法院选择性立案难的问题,让每一个公民都有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机会,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能实现。由于立法仓促,《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并未改动。起诉条件高阶化、审查内容模糊化、审查标准严格化的问题依旧存在。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未真正解决。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也给法院带来了诸多挑战。法院立案职能与行政审判职能划分不清,导致立案庭对诉讼实体要件进行事前审查,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降低了行政审判的效率。行政审判力量少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的矛盾愈演愈烈。再加上部分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误解,在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时,选择通过滥诉、恶意诉讼的方式来给行政机关施压,达到其维权目的。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对行政诉讼立案制改革准备不足,导致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落地存在诸多问题。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产生的问题如不解决,不仅会使立案登记制流于形式,还会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面对现实问题,我们不能置若罔闻。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落地难”的问题,我们要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进行完善。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产生原因及发展历程进行探析,借鉴西方国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优秀经验,尝试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通过区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优化行政立案职能和审判职能,建立滥诉、恶意诉讼惩戒机制的方式来缓冲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落地带来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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