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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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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财产管理制度特殊在于:财产管理处分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具有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财产及社会公益等独特功能,在运作上极富弹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运用十分广泛,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进信托制度。我国于2001年4月也颁布了《信托法》,正式引进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基本上秉承了英美信托的基本理念,但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没有采纳英美法系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而采取回避的态度。如何定位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主要采取理论分析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安排的历史渊源出发,分析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所有权的内容本质,明确指出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完全可以用大陆法系物权理论来阐述和解决。揭示出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管理处分权,是对信托财产的一种支配权,是大陆法系一种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受益人衡平法上所有权才是真正的所有权。并提出我国立法相关建议。 全文约33000字,除前言外,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信托及信托财产概述。主要论述信托和信托财产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信托的基本含义、多方面的功能以及其极富弹性的表现。信托的独特的功能和灵活弹性促使它逐步走向世界。信托财产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是处于核心地位,它是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委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的财产。它包括: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因其他事由而取得的财产等,它具有管理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物上代位性和可追及性等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冲突。英美法系的观点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受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两种所有权并存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对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却造成极大冲击。大陆法系学者包括我国学者为了让信托制度本土化,围绕信托财产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行说”和“法主体说”。本文逐一进行介绍和评价,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未能最终让人信服。这种理论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实践上大陆法系各国在信托立法中对信托财产归属的回避,以致大陆法系国家信托的运用并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那么广泛,效果也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好。 第三部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着重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历史根源,来把握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分析,揭示出: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管理处分权,是大陆法系一种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受益人衡平法上所有权才是真正的所有权。 第四部分:对我国有关信托立法的建议。第一,对我国信托法进行修改,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第二,在物权立法中对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权这种限制物权予以确认。第三,完善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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