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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以信阳G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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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之一。在现代社会运行中,这些社会冲突现象是伴随着社会生成而无法避免的。目前,我国正朝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转型特定时期的矛盾和问题愈加突出。伴随着现实社会冲突问题的经验性积累,在农村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是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这些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 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探讨在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怎样正确的认识、对待和处理农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从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本论文以G县发生的几起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为研究对象而进行的个案研究。这是因利益分配问题而引起的群体性冲突案例,其间充满着矛盾、冲突甚至大规模抗拒和破坏行为的过程。本研究采用了西方的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视角,来考察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利益群体和政府之间的微妙关系,力图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对合理的预防和解决方案。 在论文的安排上首先对中西方的前人成果做了综述性总结;然后选取了地处中原地域的一个县——河南信阳G县作为调查对象,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当地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总结该县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的社会变迁、政治结构和经济状况,通过实地的调查来发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结果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 综合调查的结果,本论文得出了如下结论性的意见: (1)在社会转型期中,中国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农民一种有意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农村群体性冲突的主要因素是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冲突。譬如在农村发生群体性事件多是要求补偿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带来的经济损失,还有就是要求清理村级帐户的财务,减轻农民负担。 (3)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针对的是乡村政府和乡镇干部,以及由于利益冲突所引起的企业厂矿等。 (4)由于缺乏一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没有合理的上访机制和谈判机制是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度原因。 (5)体制外“精英”的突显。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会有一些稍微懂的政策、法律、法规的体制外人员的领导和策划。 (6)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能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对一些部门进行调整,并且制定一些有效的措施,完善政府工作。 接下来,本文根据个案的陈述提出了要研究的问题,根据分析比较当地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把G县进行的个案调查上升到一般意义,在此基础上全面的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成因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出了反思。 在讨论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保持农村和谐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前提下,最后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防治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制度上的可执行的措施:1、完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2、改进基层组织工作机制。3、完善农民利益诉求机制。4、完善法律运行机制。5、建立科学的社会监控、预警机制与应急机制。 (二) 一些改革性的构想:1、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2、加强农村基层政府的诚信建设,效仿银行设立干部诚信体系。3、建立和发展“农会”,实现结社自由。 最后对全文对了一个简要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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