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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驻派出所检察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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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概述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现状

1.案件数量众多,多属小案,且以侵财性犯罪居多

2.警力配置不合理,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工作量偏大

3.侦查手段相对滞后,破案率相对较低

4.执法观念与法治要求存在距离

5.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高,直诉少

6.绩效考核重数量轻质量,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二)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意识有所增强,但仍有不少需要增强的地方

2.侦查水平有所提高,但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3.执法能力有所加强,仍未能跟上改革要求

二、检察院监督派出所的模式种类

(一)在县(区)公安分局设立侦查监督室模式

(二)镇街(社区)检察室模式

(三)专门诉讼监督部模式

(四)人员监督模式

(五)驻派出所检察室模式

三、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必要性

1.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系统基层架构的需要

2.提高基层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制约派出所侦查权力

3.有效拓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领域、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

4.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二)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可行性

1.理论基础

2.检察机关内部规定

3.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四、驻派出所检察室试点探索

(一)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监督目的

1.促进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2.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及水平

3.增强警检共识,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二)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监督原则

1.依法、规范监督原则

2.监督、协作相结合原则

3.普遍监督与重点突出相统一原则

(三)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监督范围

1.刑事侦监活动监督

2、行政执法活动监督

(四)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实证考察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沟通联系,积极寻求侦查机关的支持与协助

3.创新工作机制,为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4.延伸法律触角,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5.加强督导,总结经验,推动落实

(五)驻派出所检察室的成效体现。

1.一定程度了解掌握了广西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现时状况

2.增强开展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多渠道开展线索摸排,拓宽检察机关监督领域

4.监督了一批案件,促进公正执法

5.形成一定的执法合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

6.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试点成果

五、驻派出所检察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

(二)职能定位不明确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业务开展不到位

(五)保障措施不到位

(六)工作模式未统一

(七)监督效果未达到预期

(八)试点工作急于扩大铺开

六、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对策

(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机构建设

1.明确检察室的定位

2.择佳试点,有条件逐步铺开

3.增加人员配备,注重业务培训

4.驻派出所检察室的设立运行费用纳入检察预算

5.争取编制,确保长期有效运转

(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1.建立完善统一的监督机制

2.重点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三)将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列入检察院绩效考评,并作为派出所考核依据

1.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考核制度,并列入检察院绩效考评中

2.建立监督结果考评规则,作为派出所内部考核依据

(四)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1.制度保障

2.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人员一定范围的惩戒权和处罚权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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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其最前沿、最主要的执法主体。由于受到案件数量众多、警力配置不合理、执法观念落后、侦查手段滞后、绩效考核重数量不重质量等因素制约,仍然存在立案意识不够、侦查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各种违规、违法情况仍然客观存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全面的、深入的监督。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基层检察院仍然停留在“传统办法”完成“传统工作”的状态,仅仅局限于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向前延伸、向后拓展的比较少。因此,探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紧迫。按照高检院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各试点检察院大胆尝试,形成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笔者认为,对比在县(区)公安分局设立侦查监督室模式、镇街(社区)检察室模式、专门诉讼监督部模式、人员监督模式,驻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以下简称“驻派出所检察室”)模式弥补了检察机关在派出机构方面的体系空缺,在人员、经费和外部环境得到全面落实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提高基层执法水平,有利于对派出所监督工作的全面有效展开,更容易体现监督的实际成效,是实现检力下沉最为有效方式之一。
  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可以实现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检察基层架构、增强检察监督能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制约派出所侦查权力、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提高法律监督效果以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同时,无论是从法律依据、理论基础来看,还是从试点效果来分析,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都有充分的可行性,可以在实务中大胆尝试、推广试行。以广西区检察院试点工作为例,驻派出所检察室模式在试点初期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为:增强了检察监督实效,提高了整体办案质量,促进了基层公正执法,增强了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现阶段,在广西区各试点检察院范围内就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监督目的、监督原则、监督范围都有了初步的统一,就机制完善、流程办法则各自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各试点检察院通过各自总结、相互学习,也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并可作为逐步扩大试点的依据。虽然,驻派出所检察室在试点初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扩大试点工作过程中,均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和困难,主要是由于驻派出所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职能定位不明确、基层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业务开展不落实、检察机关保障措施不到位、具体工作模式未统一、部分地区急于扩大试点范围等原因造成的。
  如何设立、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室,使该项工作能够广泛推广,且长期有效运行,必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重要研究方向和工作重点。笔者通过总结广西各地试点检察院的宝贵经验,认为可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制定、法律配套等。具体可分以下几步走:第一,通过实践总结驻派出所检察室的建设原则、职能定位、人员培训、财政保障,编制配套等,确保其有效运转。第二,在全区仍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的监督机制和流程,由上而下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等问题。第三,将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列入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并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考核考评参考依据,促使检察院积极开展、派出所配合执行。第四,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赋予驻派出所检察室合法地位,最终形成公、检、法相互监督制约的基层司法运行系统。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派出所侦查人员一定范围的惩戒权和处罚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得到公安机关的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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