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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台湾证券监管机构及职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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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三地证券主管机构及职权比较研究

一、概况

(一)香港证券主管机构

(二)台湾证券主管机构

(三)大陆证券主管机构

二、证券主管机构比较分析

(一)性质

(二)隶属关系

(三)职权

三、借鉴与保留

(一)中国证监会应为直属国务院的行政机关

(二)建立专家监管的有关制度

(三)赋予中国证监会协调职责

(四)制定《中国证监会条例》

第二部分三地证券交易所及职权比较研究

一、概况

(一)香港证券交易所

(二)台湾证券交易所

(三)大陆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交易所比较分析

(一)性质

(二)组织形式

(三)职权

三、借鉴与保留

(一)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为自律性监管机构

(二)保留证券交易所以往的会员制组织形式

(三)赋予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审查权

(四)赋予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暂停、终止交易报告权

第三部分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及职权比较研究

一、概况

(一)香港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

(二)台湾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

(三)大陆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

二、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比较分析

(一)法律地位及证券商参加制度

(二)自律管理及其与主管机构的关系

(三)职权

三、借鉴与保留

(一)保留现有规定,增加主管机构对证券业协会指导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二)赋予证券业协会柜台交易监管权

(三)制定《证券业协会管理办法》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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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言语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大陆、香港、台湾证券监管机构及职权进行初步探讨.该文对大陆、香港、台湾的证券主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及它们的职权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异同、分析优劣,指出大陆应对有关制度予以保留与借鉴.该文的新观点较多.如:建议建立专家监管制度赋予中国证监会协调职责、赋予证券交易所上市早请审查权、对上市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的报告权、赋予证券业协会柜台交易监管权等.同时,提出了相关制度设计的初步方案.对大陆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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