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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探究——以广西传销现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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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传销概述

1.1 传销的起源和发展

1.1.1 传销的起源

1.1.2 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2 传销的特征及其与直销的区别

第二章 有关国家及地区对传销的立法规制及我国对非法传销的立法现状

2.1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传销的立法规制

2.1.1 美国

2.1.2 德国

2.1.3 日本

2.1.4 我国台湾地区

2.2 我国对传销的立法沿革

2.2.1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初,法律空白期

2.2.2 第二阶段,90年代初到1998年,部分许可阶段

2.2.3 第三阶段,1998年到2005年,全面禁止阶段

2.2.4 第四阶段,2005年至今,传销入刑阶段

第三章 剖析广西南宁永乾公司传销案

3.1 案由

3.2 案情

3.3 案情分析

第四章 广西南宁永乾公司传销案所折射出来的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4.1 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探析

4.1.1 对组织、领导者的学理认识分歧浅析

4.1.2 组织、领导行为的立法规制口的考察

4.1.3 如何合理界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4.2 对“情节严重”的前瞻性思考

4.2.1 对“情节严重”的理论争议探析

4.2.2 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预想

4.3 此罪与彼罪的界定

4.3.1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4.3.2 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4.3.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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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销活动,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传入我国以来,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也针对此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仍不足以遏制传销泛滥的趋势。正是在此情况下,广大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认为应当对传销活动予以刑法规制。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明确的规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
   该新罪名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现实背景以及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传销的起源和发展进行追溯探讨,参照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传销和直销做了明确的区分。第二部分,探讨了相关国家及地区对传销的立法规制情况,以及我国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立法沿革。第三部分,通过对广西南宁永乾公司传销案的实例分析,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第四部分,主要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进行剖析,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以及该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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