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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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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足之处

1.1 我国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立法现状

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1.2.1 自动续期,有偿还是无偿?

1.2.2 自动续期,能续多久?

1.2.3.对商住混合用地续期规定的空白

1.3 非住宅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1.3.1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方式如何?

1.3.2 续期遭拒,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1.3.3 续期不成,对地上物的处理有失公允

第二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解决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应当自动无偿续期

2.1.1 不同观点的归纳和分析

2.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的理由

2.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间应以建筑物剩余寿命为标准

2.3 对商住混合用地的处理

第三章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解决

3.1 引入年租制作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方式

3.1.1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批租制)的危害

3.1.2 年租制的概念

3.1.3 年租制存在的意义

3.1.4 租金的确定

3.1.5 租期的确定

3.2 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

3.2.1 例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

3.2.2 遇到规定不明时由公众决定

3.3 完善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建立国家有偿取得地上物制度

3.3.1 减少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色彩,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

3.3.2 借鉴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重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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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87年我国出让的第一块地算起,我国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时间。当人们还在感叹自己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是70年后遥远的事情的时候,在我国沿海一些土地使用权出让较早的试点地区已经出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人们这时不由会担心,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到底该如何续期,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所规定,但还是存在很多模糊和不合理之处,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如何完善我们的法律,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与地上物的冲突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立法现状分析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不足:一是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自动续期到底能够续期多久?同时对商住混合用地的处理意见也没有提及。二是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该采用何种续期方式?如何界定期满后阻碍续期的公共利益?最后指出国家期满后无偿取得地上物有失公允。第二部分,对住宅用地期满后的冲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首先,先对住宅建设用地应坚持自动无偿续期的原则。其次,续期时间的长短应该以建筑物的剩余寿命为标准。最后,对商住混合用地该使用何种续期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对非住宅用地期满后的冲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首先,引入年租制作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方式。其次,以例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并公众参与听证会的形式界定公共利益。最后,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的民事认以及对大陆法系地上权制的借鉴建立国家有偿取得地上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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