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不足之处
1.1 我国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立法现状
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1.2.1 自动续期,有偿还是无偿?
1.2.2 自动续期,能续多久?
1.2.3.对商住混合用地续期规定的空白
1.3 非住宅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1.3.1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方式如何?
1.3.2 续期遭拒,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1.3.3 续期不成,对地上物的处理有失公允
第二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解决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应当自动无偿续期
2.1.1 不同观点的归纳和分析
2.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续期的理由
2.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间应以建筑物剩余寿命为标准
2.3 对商住混合用地的处理
第三章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解决
3.1 引入年租制作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方式
3.1.1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批租制)的危害
3.1.2 年租制的概念
3.1.3 年租制存在的意义
3.1.4 租金的确定
3.1.5 租期的确定
3.2 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
3.2.1 例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
3.2.2 遇到规定不明时由公众决定
3.3 完善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建立国家有偿取得地上物制度
3.3.1 减少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色彩,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
3.3.2 借鉴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重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