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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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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概念

1.1 共享单车含义及特点

1.2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类型

1.3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1.3.1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的区别

1.3.2 共享单车停放的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第二章 共享单车停放引起的诉讼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共享单车停放产生的纠纷及诉讼类型

2.1.1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私益在普通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2.1.2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不当检察院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1.3 共享单车停放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适用较少

2.2 共享单车停放纠纷极少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因

2.2.1 事后救济观念影响

2.2.2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未纳入受案范围

2.2.3 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过窄

第三章 共享单车停放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3.1 树立公共利益保护预防为主观念

3.2 明确受案范围

3.3 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3.4 构建诉讼保障机制

3.4.1 设立公益诉讼基金

3.4.2 设立公益律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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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末,无桩停放的共享单车开始兴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企业加入到共享单车领域。随着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增加,大量公共空间被侵占,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但因现行立法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标准,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列举的受案范围过窄,致一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本文着眼于共享单车乱停放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问题,以期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全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对共享单车、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对私益救济和公益救济、行政公益救济和民事公益救济进行了辨析,重点论述了共享单车侵害公共利益的类型,以明确本文研究范畴。
  第二部分阐述了共享单车停放引起的诉讼包括普通民事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种类型;通过数据发现共享单车停放虽然侵害公共利益,却极少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事后救济观念影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受限制等原因。
  第三部分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一是树立预防为主观念;二是明确受案范围,将共享单车停放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三是扩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赋予物业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主体起诉资格;四是构建诉讼保障机制,对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经济和律师团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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