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1.明确公募股权众筹及其豁免的地位
1.1 公募股权众筹及其豁免的概念器定
1.2 公募股权众筹及其豁免的属性定位
1.2.1 公募股权众筹投资性权益能否包含于证券范畴之内
1.2.2 明确“公募”和“私募”之本质
1.3 公募股权众筹制度出笼的迫切性
2.我国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构建的困境及其分析
2.1 我国公募股权众筹豁免面临的现状
2.2 我国公募股权众筹豁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2.1 公募股权众筹豁免的必要性
2.2.2 公募股权众筹豁免的可行性
2.3 我国公募股权众筹豁免面临的困境
2.3.1 法律缺位是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构造之藩篱
2.3.2 固有缺陷——信息不对称
2.3.3 缺乏全面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2.3.4 融资平台发展不健全
2.3.5 信用评级体系缺位
3.我国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设计
3.1 为股权众筹豁免奠定法律制度基石
3.1.1 健全公募股权众筹的法律规范
3.1.2 《证券法》适度提高投资者人数限额
3.2 建立全面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3.2.1 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
3.2.2 域外的投资者保护立法经验及借鉴
3.2.3 设立投融资准入
3.2.4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3.2.5 完善融资者企业治理机制
3.2.6 建立退出机制和引入冷静期制度
3.2.7 建立纠纷解决新路径
3.2.8 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引入商业保险
3.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3.3.1 域外信息披露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3.3.2 建立融资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3.3.3 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3.4 健全融资平台治理结构
3.4.1 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
3.4.2 域外融资平台治理的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3.4.3 建立融资平台治理制度
3.5 配套制度建设
3.5.1 建立小额豁免制度
3.5.2 建立融资者信用评级机制
3.5.3 创新股权众筹运行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