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
1.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现状
1.1.1概念界定
1.1.2现行立法
1.1.3理论争议
1.1.4试点实践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现实需求
1.2.1廓清环境立法问题与环境司法问题的界限
1.2.2解决欠缺违法性、抗辩性规范的痼疾
1.2.3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
1.2.4实现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的衔接
第二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分类
2.1环境法典化模式
2.2民法典专章模式
2.2.1《法国环境法典》
2.2.2《环境宪章》
2.2.3《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
2.2.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订议案)》
2.3分散式立法模式
2.4综合式立法模式
第三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分析
3.1环境法典化模式分析
3.2民法典专章模式分析
3.3分散式立法模式分析
3.4综合式立法模式分析
3.4.1德国模式分析
3.4.2英国模式分析
3.4.3塞浦路斯等国模式分析
第四章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
4.1“组合式”立法模式
4.1.1“组合式”立法模式的基本内容
4.1.2“组合式”立法模式的特点
4.2采取“组合式”立法模式的原因
4.2.1既能应对环境问题也能保证与环境法律体系的接洽
4.2.2有助于实现自然修复的法律目的
4.2.3为从纯粹的自然修复功能向兼具社会修复功能过渡赢得时间
4.3“组合式”立法对我国未来环境立法的意义
4.3.1廓清公共环境利益与公民环境权利的边界
4.3.2促进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同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
4.3.3鼓励地方立法根据区域特色丰富当地环境法律的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期间发表论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