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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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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1 国家金融安全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简析

1.1 国家金融安全

1.1.1 提出国家金融安全问题的背景

1.1.2 国家金融安全的含义

1.1.3 国家金融安全的保障手段

1.2 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1.2.1 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含义

1.2.2 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各要素的作用及关系

2 我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评析

2.1 我国国家金融安全的现状及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立法

2.1.1 我国金融安全现状

2.1.2 我国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立法

2.2 我国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现行立法的不足

2.2.1 立法层次偏低

2.2.2 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2.2.3 立法内容不元善

3 美国日本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评析

3.1 美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分析

3.1.1 美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3.1.2 美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 日本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分析

3.2.1 日本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3.2.2 日本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完善我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审慎监管法律制度

4.1.1 完善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4.1.2 完善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4.2 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4.2.1 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4.2.2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4.3 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

4.3.1 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4.3.2 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建议

4.4 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4.4.1 规范金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4.4.2 规范我国金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

4.5 完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

4.5.1 完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4.5.2 完善我国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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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各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一国的金融安全问题往往超越政治、军事安全而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因此,在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形势下,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已成为当前必须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经济,是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亚里士多德2000多年前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经典的概括——“已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同样,要实现国家的金融法治,首要的就是要创建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并使其得以有效实施。
   本文即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目的出发,采用理论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结合起来,对国内制度与国外制度进行独立研究与比较研究,以求对我国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文章将联系当下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引出国家金融安全保障问题,进而阐述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涵义。该部分内容将对国家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所包含的三部分要素,即审慎监管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含义与功能进行概括的、系统的介绍。第二章,文章将对我国金融安全以及我国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以抓住我们的不足之处,找到完善的方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和日本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评析,通过借鉴、启发思路,以求学习。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鉴于前三章得出的结论,该部分的前三节将分别针对国家会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三大要素现存的不足分别提出完善的建议。
   审慎监管制度一作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成本低、效果好。本文建议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内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取缔资不抵债和严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针对当前迅猛发展的混业金融,立法机关应当立法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实现监管信息的充分共享。针对风险监控问题,还可以设立高层次的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以跟踪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效果,提出应对危机的前瞻性方案。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事后解决机制,能够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引起金融恐慌,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运行。我国应尽早的通过《存款保险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处置问题银行。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构成和运营,授权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作用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存款保险的坚实后盾和有力补充。应当立法确立“建设性模棱两可”原则,完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构建合理的最后贷款人配套机制。
   同时,因信息在现代金融市场良性运作中的基石作用,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成为金融安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该章第四节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以阐述。并提出: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巴塞尔协议系列文件的指导意义,强化程序性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并尽快开发出详细的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责任的实现是法律运行的基本保障。文章第四章的第五节是对完善我国金融法律责任制度提出的立法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其次应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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