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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研究——以G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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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路经营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都集中在经营性公路上,因此经营性公路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将对我国公路经营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学界以前关于经营性公路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经营性公路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经营性公路的折旧方法是采用工作量法还是年限平均法。而对于按车流量法计提折旧时的税务处理却少有讨论,本文选取G公司作为案例公司,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为直线法,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税法与会计关于折旧计算方法的不同规定会导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的折旧调整。本文通过对比车流量法与年限平均法的本质属性及对G公司采用车流量法折旧的合理性分析,认为车流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法,按车流量法计算的折旧直接在税前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信息都有真实性的要求,如果会计核算时采用的车流量法能真实反映经营性公路的折旧情况,那么车流量法折旧也就满足了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求,此时如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反而违背了税法真实性的要求。再从税收原则来考虑,将会计核算时的车流量法折旧调整为纳税申报时的年限平均法折旧的做法违反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原则、配比原则、必要资金原则。本文又从税法、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四个方面分析了纳税人将车流量法折旧调整为年限平均法折旧税前扣除的原因。本文还分析了折旧纳税调整对G公司本身、管理层、股东、潜在投资者、政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的不同经济后果。
   通过对G公司案例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按车流量法计算的折旧可在税前直接扣除,不必再调整为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第二,G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税前扣除折旧计算方法的选择,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这说明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择也同样会产生“经济后果”,即“经济后果”理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领域也同样有适用。第三,从经济后果的视角来看,在公司经营前期折旧纳税调整对G公司本身、管理层、股东及政府以外的债权人有正面的影响,而在公司经营后期,对潜在投资者、政府有不利的影响。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对G公司经营后期的经营成果、现金净流量进行预测,以有效数据验证经营后期折旧纳税调整对G公司及不同利益相关者经济后果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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