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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犯罪主体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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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渎职犯罪日益严重。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渎职罪犯罪主体立法存在概念及其范围不明确的缺陷。这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游离在刑法打击范围之外。
   本文通过研究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理论现状和界定原则以及国内外有关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方法,在确定渎职罪犯罪主体界定的理论——身份与职责兼具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渎职罪犯罪主体立法的建议。本文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
   引言部分指出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研究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必要性,提出前人的研究成果并提出本文的构思。
   第一章研究的是我国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本章一方面回顾了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另一方面总结了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实践,通过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指出我国渎职罪犯罪主体所存在的缺陷——主体立法的先天不足和法律解释的后天失调。
   第二章研究的是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界定。本章首先回顾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理论现状,对现有界定理论进行了分析;其次,提出渎职罪犯罪主体界定的原则;最后,阐述渎职罪犯罪主体界定的内容——身份与职责兼具说。
   第三章研究的是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本章,首先在研究我国其他地区和外国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建议渎职罪犯罪主体规定方法应为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其次提出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以身份与职责兼具说为界定标准,以概括加列举的规定方法。
   结语部分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主要创新和研究不足。
   通过对目前搜集的资料来看,学术界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研究不多,而且缺乏一定的深度。我国应基于本国的政治体制,界定渎职罪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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