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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端医药产业园区立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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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21世纪,生物医药产业成为医药产业的新宠,而且也对国家发展战略产生着重要影响。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作为一种现今最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现代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有着不同于以往工业园区和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特征,其对高端人才、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较高要求决定了单纯的按照以往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模式来进行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是不可行的。尤其是河北高端医药产业园区立足于高端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其对高端人才和生态环境保护必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们仍可从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园区的成功事例中提炼出来的众多优秀的经验,优秀的法律制度对产业园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因此,为了河北省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能够顺利、健康发展,专门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已成为其成功的必要条件。
   通过参考立法理论及立法实践,在借鉴、吸收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成功经验的前提下,笔者指出了河北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论证了制定专门性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从而确定了制定单一产业类型的工业园区法律规范的可行性。通过研究河北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法的立法主体,明确河北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法的效力等级,从而得出结论:石家庄市人大更适合成为河北省高端医药产业园区立法的主体,而产业园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是以条例的形式制定出来,进而明确了河北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法的效力等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地方人大可以灵活运用自身的立法权限,将创新理念植入立法工作中,从而确定产业园区法的创新性理念。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激励机制、服务行政、利用本土法治资源和接轨国际惯例等理念。
   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的特殊要求,在创新性立法理念的指导下,笔者对河北省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进行了立法构想,确定了以产业园区管理制度、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在产业园区管理制度上,笔者拟采取政府同行业协会协同服务的方式并实现对人才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笔者采用公众参与与强力监督机制相联合的保护机制;在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上,笔者建议突破显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陷,推动产品研发的热情,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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