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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刑法适用的检察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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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结构与创新点

2 我国建立检察官解释机制的原因

2.1 检察官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2.1.1 检察官解释之于文本法律实旅的客观必然性

2.1.2 文本法律存在漏洞是检察官解释的客观必要

2.1.3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吻合需要检察官解释

2.1.4 在我国强调法律解释必要性的独特原因

2.2 检察官解释存在的基础

2.2.1 我国检察官具各刑法解释所需的素质

2.2.2 检察官解释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2.2.3 检察官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 刑法适用中的检察官解释应遵循的基本立场

3.1 普遍的解释方法论

3.2 解释方法优先性划分

3.3 不同检察官解释学说的基本立场

3.3.1 主观解释论

3.3.2 客观解释论

3.4 我国的检察官在刑法解释中应遵循的立场

4 检察官解释的内外效力

4.1 检察解释的对外效力: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

4.2 检察解释的对内效力:检察解释与检察一体

5 检察官解释实践中的问题

5.1 检察官解释的内外效力

5.1.1 对外:检察官解释往往屈从于审判解释

5.1.2 对内:检察官解释往往屈从于行政干涉

5.2 在实践中建立检察官解释的保障性制度

5.2.1 确立检察官解释的合法地位

5.2.2 缩减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数量

5.2.3 建立抗衡政治因素的解释共同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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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起诉阶段刑法适用的检察官解释,是指检察官通过自身对刑法的理解、阐明,将具体刑法案件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一种活动。我国目前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很明显,检察官解释是被排除在法律解释之外的。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机制造成的,而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最需要的就专门针对刑法个案所做的解释,只有这样的解释才能够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运行中自身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进行解释的主体不规范、出台的解释纷繁复杂,这些都遭到了学者和司法人员的质疑,另一方面,无论是人大常委会所做的立法解释,还是两高做出的司法解释,都比较抽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法适用的检察官解释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审查起诉阶段刑法适用的检察官解释及与其相关的保障性制度的阐述,使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此方面的关注和研究能够继续深入下去,并期望有朝一日该制度能切实地在检察官审查起诉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本文从我国目前法律解释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了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检察官解释机制的原因、基础、检察官在刑法适用中所作出解释后的效力及检察官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欠缺及解决方法。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我国检察官解释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论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检察官解释,因为法律规范的实施及文本法律的不确定性需要检察官解释,而事实与规范的不吻合也需要检察官解释的存在等。其次,我国具备了检察官解释存在的基础。检察官解释的存在如果仅仅有必要但无基础,就无法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成为现实。本文第二部分从检察官解释应遵循的基本立场进行了阐述。要在我国建立检察官解释制度,就有必要明确检察官解释刑法所遵循的标准,或者说检察官解释刑法时所处的立场。目前检察官解释的学说主要分为两种: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仅仅依照其中任何一个观点为依据分析问题都会产生片面的结论,因此要将二者结合起来,采用以客观解释论为主,主观解释论为辅的解释方法。本文第三部分简要阐述了检察官解释的效力,从检察官解释对内和对外效力两方面进行了阐述。通过研究后笔者认为,检察官的法律解释权,不仅具有外部独立性(即独立于法院的审判解释),而且具有内部独立性(即独立于上级检察首长)。检察官的法律解释权是一项完全独立行使的权力。
  每一项制度的建立缺少了制度保障都是空中楼阁,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解释只有从制度层面有了保障,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的第四部分归纳了前三部分的论述,阐述了我国检察官解释实际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保障。首先应改变检察解释屈从审判解释的现状,其次应在检察机关内部给予检察官独立的检察空间,最后在实践中还应建立抗衡政治因素的解释共同体,增加检察官解释法律的权威性,削减行政权力的干涉。本文最后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刑法不通过解释就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想达到两者相统一的状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必须赋予检察官解释刑法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把审查起诉阶段刑法适用的检察官解释更加深入的研究下去,不让刑法的各个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称为摆设,只有充分发挥了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地去理解法律的真谛,更好地为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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