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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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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本文的思路和创新

2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概述

2.1 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

2.1.1 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

2.1.2 电视节目模板的特点

2.2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对电视业发展的意义

2.2.1延长电视节目的生命周期

2.2.2激励高质量电视节目的产生

2.2.3促进电视节目模板制作产业的成长

2.3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理论意义

2.3.1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社会学价值

2.3.2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法意义

3 中外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律保护状况的比较分析

3.1 美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开放式“版权”保护模式

3.1.1 保护态度与立法模式

3.1.2 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

3.2 法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封闭式“著作权”保护模式

3.2.1 保护态度与立法模式

3.2.2 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

3.3 德国:不保护模式

3.4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困境

3.4.1 电视节目模板法律地位尴尬

3.4.2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3.4.3 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缺位引发不正当竞争

4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4.1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4.1.1 电视节目模板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契合

4.1.2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模式的优势

4.2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4.2.1 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

4.2.2完善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4.2.3 健全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流转制度

4.2.4 强化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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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目前电视节目模板在法律上的处境十分尴尬,这阻碍了节目模板的保护工作的进展。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法保护以一定形式表示的作品。”而缺乏明确定义的节目模板,则被以“模板只是一种思路”为由,从而排挤出了著作权保护范围;节目模板自身的特质使其无法满足专利权对保护客体的要求,故也无法利用专利权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保护;商标权所能保护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全面保护的需求。由于有这个漏洞,常常出现一个电视台花了大价钱引进了一个节目,刚取得不错的效果,却被其他的电视台免费“克隆”,来给自己争收视率争广告商,而被“克隆”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长此以往下去,一是会伤了积极引进先进电视节目模板的电视台的心;二是会使电视台产生惰性,都等着“克隆”。最终导致行业停滞不前,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
  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就要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阻止随意“克隆”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模板虽然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但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来说,利用著作权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行性;要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让其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完善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定适当的处罚标准;健全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流转制度,促进节目模板的交易;强化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著录项

  • 作者

    张帆;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 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春霖;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著作权法;
  • 关键词

    电视节目模板; 著作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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