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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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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文献综述

1.2研究框架

1.3术语说明

2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2.1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现状

2.2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2.2.1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局限性

2.2.2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限

2.2.3刑事立案监督措施刚性不足

2.2.4“两法衔接”不当对立案监督程序造成的困扰

2.2.5刑事立案监督配套制度不完善

3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考察、比较与借鉴

3.1英美法系中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研究

3.2大陆法系中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考察

3.3国外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与我国相关程序之比较

3.3.1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不同

3.3.2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同

3.3.3刑事立案监督的定性不同

3.4域外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3.4.1强化检察机关在“警检关系”中主导地位

3.4.2扩大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范围

3.4.3优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察活动的审查

4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完善

4.1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立法

4.2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4.3增强刑事立案监督刚性

4.4优化“两法衔接”机制

4.5完备立案监督配套制度

5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体制的完善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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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从诞生发展至今,历经多次修改,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得以不断发展,但该程序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局限性、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限、刑事立案监督措施刚性不足等。通过对域外各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发现各国有关该机制的立法规定与我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英美国家主要采取司法令状的形式对侦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而德意日等国则在“警检一体化”的模式下,通过检察机关指导侦查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方式构建相关制度。鉴于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立法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立法、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构建“检主侦辅”体制等举措,来使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得到进一步修缮,以期推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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