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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从TRIPs角度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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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述

第三章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立法

第四章在TRIPs框架内对各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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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所有以知识产权为犯罪对象,违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思想的创造物,创造这些创造物的人需要享受充分的收益,以便具有足够的创造刺激,出于这种原因,一定要对其创造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创造物中受益的一般公众也不能为取得这些创造物而付出过于昂贵的不合理高价。因此,与对传统物权人的无限制保护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兼顾两方面利益(一方面需要对创造者和艺术家给予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公众的实际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对该两种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和调节,这一问题恰恰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平衡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中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之下的多边条约也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保护的规则,TRIPs协定又将这种平衡推向了一个新高度。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则就典型和直观地反映了这种平衡精神。TRIPs协定第3条规定了该协议的具体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话,那么从20世纪末至今这已主要是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了。在今天,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也是国际共识,亦为国际条约所确认。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具有了一定力度,也卓有成效。但是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与TRIPs协议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体现在各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的设置以及定罪处罚上。 2004年底,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以及量刑的标准。毋庸置疑,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经过长期的调研和推敲,其中许多亮点都值得肯定,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标准问题,不必要在司法上苛求提前接轨,更不能要求有违国内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超标准保护。自TRIPs在我国生效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不断攀高,甚至造成了给予其他成员方权利人超国民待遇的局面。本文从知识产权犯罪概念出发,着重描述了TRIPs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得出我国应该采取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价值观,再分别对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的犯罪进行了详细阐述,然后提出对于各罪在TRIPs协议下应该如何完善的对策建议。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阐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认为应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来准确定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对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价值观作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剖析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要素和结构,结合西方的研究成果,提出了适合解释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价值观。基于我国入世后,会对国内法律进行一系列调整,在对我国法律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什么标准和保护原则,笔者对于这个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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