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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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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及犯罪表现形式

1.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

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表现形式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3. 主观方面

4. 客观方面

(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普通知识产权犯罪的区别

1. 犯罪的直接对象不同

2. 犯罪手段不同

3. 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立法提出的挑战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实体法的挑战

1. 犯罪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2. 传统的“营利性”要件已经无法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3.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刑罚难以企及

4. 罪与非罪的边界难以把握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程序法的挑战

1. 法院管辖地的冲突与协调

2. 对犯罪证据的“三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3. 刑事审判要求更强的专业性

三、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缺陷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

1. 刑事实体法的立法现状

2. 刑事程序法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保护存在的主要不足

1. 没有专门化的法律规范

2. 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单一

3. 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合理

四、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建议

(一)正确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普通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关系

1. 正确处理网络注册商标犯罪与普通注册商标犯罪的关系

2. 正确处理网络专利权犯罪与普通专利权犯罪的关系

3. 正确处理网络著作权犯罪与普通著作权犯罪的关系

4. 正确处理网络商业秘密犯罪与普通商业秘密犯罪的关系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采取双诉组合的方式

2. 协调法院管辖地冲突

3. 完善证据规则

4. 强化专业审判职能

(三)与时俱进,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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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发展最快的国家,相信不久我国将迎来知识产权时代。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即将到来的知识产权时代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为创新提供了素材,同时网络本身也为创造提供了技术支持。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大量侵权行为的存在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模糊规定。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已经有很多不适用于网络的情况。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依靠网络技术进行的犯罪,而且犯罪对象也存在于网络里,因此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很多不同。这就会使现行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规范在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时有诸多不适宜的地方,不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良好发展。而且随着网络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现行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规范也会越来越不足,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找出弥补这些不足之处的方式。  本文先引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结合着它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同,重点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现行刑事立法提出的新的要求。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现行刑事法律总体最大的挑战主要集中在刑事实体法的犯罪构成规定上,刑事程序法中关于起诉主体的安排、法院关于网路知识产权犯罪管辖权的协调、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以及法院审判职能的专业化上。因此本文的主体内容主要就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的。  在行文结构上,按照上述思路的安排,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以用来明确界定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它与普通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区别;第二部分分别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挑战,为后续立法建议找到突破口;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现状,找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从而为提出具体的建议找到立足点;第四部分主要结合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就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提出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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