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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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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情况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存在的争议及评析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的争议及评析

(二)影响不动产登记机购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因素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错误登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二)重复登记、重复颁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三)违背不动产登记程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四)错误注销不动产相关权利证书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五)遗失不动产登记材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六)不动产的电子版登记材料与书面档案材料不符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七)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八)登记机构为执行上级机构、其他机构或有关领导人员的指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九)其他赔偿情形

五、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设置及管理

(一)设置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必要性

(二)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经费来源

(三)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管理

(四)赔偿经费的具体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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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因此登记内容正确与否关系重大,不仅影响到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到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当登记内容发生错误,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损失的数额往往十分巨大。“有损失,必有赔偿”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当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登记当事人的损失时,登记机构应当为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专门就不动产登记进行规定,其中第21条第2款对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遗憾的是,《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赔偿的性质、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情形等重要问题的规定过于模糊、笼统,而对于赔偿的经费问题没有提及。笔者将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介绍、探讨。 引言: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 第一部分:由两节组成,第一节采用列表分析方法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情况;第二节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分为三节,主要探讨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第一节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存在的争议及评析;第二节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第三节主要探讨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赔偿标准。 第三部分:共三节,主要探讨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学术观点;第二、第三节通过对影响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因素进行分析,阐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第四部分:结合案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九种情形。 第五部分:分为四节探讨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设置及管理。第一、第二节阐述设置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和赔偿经费的来源;第三、第四节阐述赔偿基金管理和具体运用模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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