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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研究——合同相对性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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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域外判例及学说

(一)英美法

(二)法国民法

(三)德国民法

(四)我国台湾“民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困境

(一)困境的源头

(二)困境的形成和发展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上的突破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实践上的突破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立法上的突破

四、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状

(三)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构建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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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时期,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条款应该成为重视的焦点之一,虽然之前不同的学者也曾做过相应的研究,但却迟迟未能被正式写入立法当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在我国已被关注多年,曾在1998年9月1日《人民日报》公布的《合同法》全民讨论稿中第125条就有规定:“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保留该条。同样情况也出现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杨立新教授领导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第55条就规定:“明知他人享有债权以引诱、胁迫、伤害债务人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新宝教授领导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34条规定:“第三人以引诱、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1不过遗憾的是,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该制度依然不见身影,使20世纪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与我国又一次的擦肩而过,失之交臂。出现这种情况着实令人费解,到底我国需不需要建立自己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对传统民法理论有哪些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是该由合同法还是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以及构建一个怎样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制度?
  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域外判例及学说。分别分析了在英美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当中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学说理论和相关判例,为接下来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讨论作铺垫。
  第二部分介绍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困境。主要通过对产生困境的源头和困境的形成与发展展开讨论,揭示困境的形成源于债的相对性产生的特定时代,但时代的发展又阻止不了新情况的产生,于是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代表的情形,又成了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第三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进行讨论,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从理论、实践和立法上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全面突破,得出在我国的立法中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确实非常有必要。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构建的设想。一个制度的建立首先有它的必要性,其次是在现实中它的发展状况到底如何,最后才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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