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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虚假陈述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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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

第二章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刑事法律中证人的概念

二、伪证罪中证人的含义

三、案件争议问题分析

1、吴某是否构成伪证罪

2、吴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3、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曹某构成何罪

5、对杨志强的定罪是否准确

第三章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一、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危害性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几种情况

三、被害人虚假陈述刑事责任的判定

1、被害人虚假陈述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诬告陷害罪

3、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包庇罪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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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证据。它是追究犯罪的起点,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来源。一般说来,被害人陈述是比较真实、具体的。然而作为人的陈述,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是并存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机关向其收集证据时,做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有的为了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夸大犯罪事实,有的由于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利诱、威胁等为犯罪分子作伪证,试图使其逃脱刑事追究。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进程,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有些案件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社会影响很坏。然而对于此种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定伪证罪的,也有定包庇罪的,还有定诬告陷害罪的,还有认为被害人不犯罪的等,比较混乱,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诉讼机制和判断标准。
   本文引用吴某和杨志强虚假陈述案,对吴某和杨志强作为被害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吴某和杨志强属被害人,不是证人,因此不构成伪证罪;吴某夸大犯罪数额的行为也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诬告陷害。应根据两人虚假陈述的原因、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和是否产生严重后果等方面来判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通过分析论证最终认定,吴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杨志强构成包庇罪。同时,笔者通过对两案焦点问题的分析,归纳出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几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对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进行探讨,为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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