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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诉《南方周末》新闻侵权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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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案例概述

第一节 案情回顾

第二节 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第三节 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二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杨丽娟是否为“自愿型公众人物”

一、公众人物概念的界定

二、对杨丽娟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认定及其标准

第二节 杨丽娟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

一、隐私权概念的界定

二、本案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责任要件

第三节 杨丽娟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

一、名誉权概念的界定

二、本案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要件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节 本案中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原则的由来

二、本案中对杨丽娟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对此新闻侵权案件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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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新闻媒体迅猛发展,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走入了视野。这其中不乏有一些普通民众因相关新闻事件的报道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成为公众人物。杨丽娟就是此类公众人物的代表。
  在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权案中,她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应该与普通民众有所区别。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之中并没有相关的专门性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面对如此现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界,“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都是一个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
  本文以“杨丽娟案”这一典型案例为基础,对“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认定及其隐私权的限制进行了重点研究。首先,笔者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是公众人物的一种类型,其最大的特征在于自愿性,它与美国公众人物分类中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借鉴美国最高法院对有限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对杨丽娟及其父母是否为“自愿型公众人物”进行认定。然后,根据新闻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的责任要件,笔者从新闻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的过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南方周末》是否侵害了杨丽娟及其父母的隐私权、名誉权。最后,针对“自愿型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笔者分析了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合理性,并以杨丽娟为例进一步分析了对其隐私权限制的界限该如何把握以及《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新闻侵权案件的影响。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对我国未来公众人物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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