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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效力及民事责任分析——以“金华公司诉刘英、市土地储备中心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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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 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审理情况

第二章 本案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与考察

第一节 本案是否构成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

一、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含义及界定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与公司越权的区别

第二节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方式及行为效力

一、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方式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效力

第三节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董事的义务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节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变

二、公司越权行为原则的衰落与经营判断规则的兴起

第二节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法律防治

一、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决议加以防治

二、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加以防治

三、完善公司外部监督加以防治

第三节 从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理论看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一、对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追认问题

二、对作为越权代表行为人的董事的责任问题

三、对公司权力配置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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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出现了强化董事权限消弱股东权限的立法趋势,并以不同的方式,规定公司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行使。董事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代公司经营管理高效化,专业化的客观需要。但董事职权的过度扩张,则有可能导致董事代表行为的滥用和对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孟德斯鸠曾经精辟的指出;“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有边界的地方才休止。”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在规范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上,应以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的特权,达到利益的平衡为目标。由于董事职权受到一系列内外部的因素影响,因此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来源于公司内外部的制约机制就要加以很好的平衡利用。只有公司内外部的各种力量互相牵制与均衡,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应该根据民法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来处理董事与公司、行为相对人的关系,与此同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时产生的民事责任认定也应该参考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来确认。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应该积极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着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被代理的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不被董事越权代表行为所侵害也会制定公司章程和一系列的内部决议及规章制度,所以在董事会权力中心主义的今天,应通过公司内外部的力量对董事行使经营管理权限的过程进行监督以达到防止董事越权代表行为目的。因此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理论,在此基础上构建一整套既能保障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的自由,又能预防和制止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制衡机制,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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