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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以张某诉唐某、某运输公司民间借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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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享有代表权,对外代表公司参与民商事活动。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代表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领域最为常见。而对此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却较为零散,这为司法实务带来了诸多困难。同时,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判断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实务中的一则案件为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其相关理论进行综合分析,以期梳理出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所涉及问题的解决之道。 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章:案例的提出。本文开篇引入一则实务中真实发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案例,并对其裁判要旨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该案所涉争议焦点,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及违反之后果。本章首先介绍理论上与实践中管理型与效力型强制性规范分类,然后据此对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其为管理型强制性规范,并指出对该条之违反并不当然、直接地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其效力应根据民法总则及其相关法律综合认定。 第三章:越权代表及其责任。本章首先简要介绍公司越权制度,随后就越权代表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据此对本文案例的第二大争议焦点即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继续分析其是否构成滥用代表权。最后对越权代表的责任及善意认定之举证责任进行了阐述。 第四章:审查注意义务。本章首先简要分析了审查注意义务的来源及其原因,并指出形式审查的合理性。此后分析了公司法第16条对审查注意义务的内在要求,并明确了审查注意义务与善意认定的关系。最后就本案越权代表(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归属及保证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结语部分就本文探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出简要概括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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