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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琴诉毛志春婚姻无效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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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本案介绍

一、本案案情经过

二、双方立场及审理情况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二、无效婚姻的转化

(一)无效婚姻有效化的合理性

(二)本案当中的无效婚姻的转化

(三)相关国家及地区关于无效婚姻有效化的规定

三、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

(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三)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章 本案引起的思考

一、关于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律建议

二、我国关于无效婚姻规定的缺陷和完善

(一)缩小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与请求权人范围的缺陷及其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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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国民素质及法律修养的整体水平偏低,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婚、未达婚龄结婚、近亲结婚等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是依据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条款处理的。本文是笔者亲自参与审理的案件,原、被告在庭审中各自提出了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观点。为了能够准确把握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笔者走访多位资深法官和法律专家,并参考全国各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现无效婚姻案件在学界与实务界中有较大的争议,且在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也是各不相同的。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时应以无效事由现实存在为前提的规定,为无效婚姻向有效婚姻转化搭建了桥梁,但由于该解释没有明确转化的类型和条件,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出现偏差。本文借鉴当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关于无效婚姻有效化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判例,为我国未来修法时应增设无效婚姻有效化制度,明确列举各类无效婚姻有效化的条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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