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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温州交警支队行政违法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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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案情介绍1

1.1.1 一审审判理由及结果

1.1.2 二审审判理由及结果

1.1.3 再审审判理由及结果

1.1.4 重审一审、二审审判理由及结果

1.2 案件争议焦点

第二章 交警设卡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行为的法律属性

2.1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2.2 《行政诉讼法》对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2.3 行政检查行为

2.4 行政事实行为

2.5 交警设卡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三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法律效力

3.1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3.2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3.3 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外部化

3.4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能否作为法院审判依据

第四章 关于本案的思考及建议

4.1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4.2 我国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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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阿兰诉温州市交警支队行政违法一案,经过浙江省多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前后历时两年零七个月,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反响。本文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答辩理由及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分析,提炼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其争议焦点。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来厘清交警设卡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交警设卡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行为成为该案争议焦点的表象是该行为是行政检查行为抑或行政事实行为,而其根源应在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文章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并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修订之处,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及法院的审理理由和结果,并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交警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的行为在行政诉讼领域可获得救济途径的研究,分析了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将该行为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而温州市中院将其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和浙江省高院将其认定为行政检查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对王阿兰进行救济的根源。通过对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分析了程序性权利义务在行政法上所具有的价值。第三部分,明确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并根据其作用对象及法律效力将其划分为内部规范性文件和外部规范性文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效力,但是平等原则或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使得仅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如果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话,则可以作为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用的对象及其法律效力,该规范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本文论证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是否合法有效,并通过平等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分析该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是否产生了外部化效力,是否能够作为法院审查温州市交警支队检查违法车辆并强行拦截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第四部分,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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