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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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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 案情介绍

1.2 本案审理过程

1.3 本案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2.1 关于本案中已购公有住房实际权利人的确定

2.1.1 本案铁路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资格分析

2.1.2 本案已购公有住房的权属性质分析

2.2 本案赵某某以赵某甲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性质

2.2.1 该行为是否成立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2.2.2 该行为是否成立借名行为的法律分析

2.2.3 赵某某以赵某甲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性质认定

2.3 本案白玉兰所诉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3.1 本案违反政策出售已购公房的合同效力分析

2.3.2 白玉兰与赵某乙房屋买卖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分析

2.4 本案白玉兰能否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分析

2.4.1 白玉兰未能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4.2 白玉兰诉请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正当性分析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3.1 对本案判决存在相关问题的法律评析

3.1.1 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适用的评析

3.1.2 关于本案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二律背反的评析

3.2 对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3.2.1 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适用的理论依据

3.2.2 真实权利人的法律界定及其规则性质明晰

3.2.3 对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中“有证据证明”的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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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不断快速发展的同时,房价也随势经历了野蛮式的增长,如今高额的房价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已成为了一种难以承受之重。在房价仍不断攀涨的趋势下,社会生活中因房屋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以房屋产权归属纠纷和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显著增多。房屋是公民基本的生存保障和重要的财产权益,正确及时地解决好房产纠纷,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定有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须登记的,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然而,社会生活中因多种原因产生了不动产物权变动脱离于登记之外的情况,客观存在着很多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状态与法律规定的登记状态不一致的现象。《物权法解释(一)》赋予了真实权利人通过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权利,以因应社会发展及补救物权法的不足。但是该解释对何谓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以白玉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赵某某以其子赵某甲名义签订购买公房协议行为性质的界定;白玉兰所诉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白玉兰要求确认争议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等。本文在对该案争议焦点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完善,对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法律界定、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的性质与功能以及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中“有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为真实权利人裁判规则在不动产权属纠纷中的正确适用提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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